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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文章来源:西北师范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0-25 浏览量:4242

西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西北师范大学章程》《西北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和《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北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应遵循科学管理与以人为本相统一、违纪情节与处分等级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时,应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为学生维护自身的权益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违纪学生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分别为6个月、8个月、10个月和12个月,学生在处分期内无新的违纪行为的,到期后所受处分自动解除;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再行处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对本人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显著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有新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因心理疾病或精神病,经权威机构鉴定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不予纪律处分,劝其退学;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违纪的,可以减轻处分,劝其退学或休学治疗。

第七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五)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

(六)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自做出之日起生效,所受处分未解除者,不得享有评奖、推优、助学金评定、各类补助以及参加免试推荐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行政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扰乱、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策划、组织、煽动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

(二)参与非法组织、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

(三)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静坐的;

(四)书写、张贴、散发内容反动的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的;

(五)制作、传播、复制或贩卖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的;

(六)非法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

第十三条  扰乱、破坏校园教育教学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教室、实验室等场所教育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或干扰、阻碍学校依法或依校规校纪实施管理的;

(二)教学、实验、实习、见习、实践、劳动、军训、竞赛期间,违反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三)在学校公共场所或大型活动现场喧哗、拥挤、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四)未经审批在学校擅自组织募捐、接受赞助、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或在校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五)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煽动闹事的;

(六)在突发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力事件中,不服从政府或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的。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的,除负担医疗费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煽动、怂恿他人参与打架的,引起事端并造成后果的,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或其它形式的帮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纠集他人打架的,或聚众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场、赌资、赌具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或组织、策划聚众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偷窃、诈骗、抢劫公私财物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制毒、运毒、藏毒、贩毒、吸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

(二)不听劝阻,以各种方式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发展教徒、从事宗教活动的。

第十九条  在校期间酗酒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公寓酗酒的,或为他人酗酒提供场所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酗酒或召集他人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多次酗酒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聚众酗酒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达到个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造谣、诽谤、恐吓、威胁、骚扰、侮辱、陷害、诬告他人的;

(二)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的;

(三)私自篡改、伪造使用证书、证件、试卷、成绩、签名、文件、档案、公章、印章及信息卡的;

(四)弄虚作假,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

(五)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六)隐匿、毁弃、私拆、占有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他人邮件的。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0学时至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20学时至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30学时至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40学时至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违反考试纪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属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属考试严重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的;

(二)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的,或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学位论文的;

(三)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成果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成果的,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的,或直接袭用他人的成果构架与文字的;

(四)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的;

(五)在填写个人有关学术情况时,未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的;

(六)未经指导老师或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的;

(七)未参加实际研究,在别人发表的成果上署名的,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内容对外泄露或公开宣布的。

第二十四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传播、发布各类恶意低俗信息或违禁电子书籍、音视频的;

(二)通过非法手段入侵计算机信息网络,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对计算机信息数据或程序进行下载、修改、移动、复制、删除等破坏活动的;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四)擅自架设服务器或盗用网络帐户信息的,或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其它网络设备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的,或冒用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扰乱公寓管理秩序的,或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

(二)私自出借、出租床位的;

(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留宿异性、在异性宿舍留宿的,或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常晚归的;

(四)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

(五)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或焚烧、乱扔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六)违章使用公寓水、电、暖、网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校授权学院负责处理,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中,违反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的由武装保卫处负责审核,违反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审核,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民培中心办公室、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学科研网络中心、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负责调查、取证、审核工作的相关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一般应在5日内提出违纪学生处理建议,并按相关程序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学校对受处分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应在处分决定做出5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受处分学生。

(一)若受处分学生在校,则由送达人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其在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若学生本人拒绝签名,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名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名证明;

(二)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学院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名证明;

(三)若受处分学生无法联系,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或在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三十二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将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在1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分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由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整理归入文书档案和受处分学生个人档案。开除学籍处分须由学校行文同时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事宜。

第三十五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告知拟处分学生调查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拟给处分、处分依据,告知拟处分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西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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