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学生刻苦学习,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引导学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培养具有“人文情怀、国际视野、系统思维、批判性创新思维和信息化应用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西北师范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定原则
1.突出学生成长中心原则。按照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围绕学生成长中心,肯定学生个体努力,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2.突出重绩奖优原则。立足现有起点,重点评价学生各方面的表现和取得的成绩,择优奖励,宁缺毋滥。
3.突出学院管理主体原则。学校按照权责统一的方式下放学生奖学金评定权限,突出学院主体地位,鼓励学院自主开展评定工作。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定工作严格依照评定条件和评定程序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评定过程透明、评定结果准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北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3.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艰苦奋斗,自立自强;
4.身心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身体残疾或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予测试的学生除外);
5.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列本班前60%;
6.积极践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7.遵守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办法,所在宿舍达到合格标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学年无奖学金评定资格:
1.所受纪律处分期限未解除者;
2.无故欠缴学费者;
3.有不良诚信记录者;
4.延修者;
5.休学者。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综合奖学金奖项设置及参评条件
综合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
(1)参评条件: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列本班前10%,无补考、重修、重考记录。
(2)奖励比例:5%。
(3)奖励金额:3000元。
获得一等奖学金且学业成绩列本班前5%者,学校授予 “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2.二等奖学金
(1)参评条件: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列本班前20%,无补考、重修、重考记录。
(2)奖励比例:10%。
(3)奖励金额:2000元。
3.三等奖学金
(1)参评条件: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列本班前40%,无补考、重修、重考记录。
(2)奖励比例:15%。
(3)奖励金额:1000元。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奖项设置及参评条件
单项奖学金设学术科研奖、创新创业奖、从师从业技能奖、文体优胜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国(境)外学习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所有单项奖学金获奖人数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6%。
1.学术科研奖
(1)参评条件:本学年以第一作者或指导教师第一、学生第二的身份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文科和应用学科C类及以上,理科B类及以上);或科研课题、项目成果获省级(含)以上奖励;或获得发明专利;或出版专著;个人或团体在学校组织参加的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含)或第六名(含)以上奖励。
(2)奖励金额:1500元。
2.创新创业奖
(1)参评条件:本学年个人或团体在学校组织参加的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含)或第六名(含)以上奖励;或在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优秀成果,项目获得“大学生创业基金”立项资助或有一定社会融资,经工商注册且经营良好等。
(2)奖励金额:1500元。
3.从师从业技能奖
(1)参评条件:本学年个人或团体在学校组织参加的从师从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含)或第六名(含)以上奖励。
(2)奖励金额:1000元。
4.文体优胜奖
(1)参评条件:本学年个人或团体在学校或学院组织参加的文体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含)或第六名(含)以上奖励。
(2)奖励金额:1000元。
5.优秀学生干部奖
(1)参评条件:本学年在引领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在协助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方面表现优异者;或在助学育人岗位实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2)奖励金额:1000元。
6.国(境)外学习奖学金
(1)参评条件:本学年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研修,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良好。按本学年境外交流学习学生的30%比例进行奖励。
(2)奖励金额:1500元。
7.校长奖学金
在思想品德、学习、科技、文体、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具有突出事迹,在学校或社会上产生广泛影响,为学校赢得较高荣誉。
奖励金额:5000元。
第四章 评定程序及方式
第八条 个人申请。符合参评条件的学生及时填报奖学金申请表,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递交所在班级。
第九条 综合测评。各班成立班级奖学金测评小组,按照《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采取学生自评、同学互评、教师联评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综合奖和单项奖推荐名单上报学院。
第十条 学院评定。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班级综合测评材料进行审核,在“三开”平台对各类奖学金进行评定。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审定。学校本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学院初评结果,报学校本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结果公示。各类奖学金评定结果须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学校行文公布。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学校或学院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奖金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五章 有关说明
第十四条 本评定办法中涉及到的竞赛是指由国家部委,省(市、地区)教育主管部门,省级(含)以上共青团、学生组织或专业机构主办的在本领域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竞赛项目。
第十五条 团体奖申报中,学生涉及多个学院的,由团队提交申请,组织单位推荐,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各类社会奖学金评定时间、条件、名额等根据当年相关文件、函件要求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奖学金评定材料的时间界限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学年内学生获得多项单项奖学金,奖金累加计算。同时获得单项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享受荣誉,奖金依据“就高”原则只享受其中的最高额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度内不能同时申请。本学年度内个人或团体获得多项同类竞赛奖项者,只能“就高”参评一项。
第十九条 学校本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及后续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各类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定工作有异议者,可及时向学校或学院反映,经调查核实后由学校或学院作出答复。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凡发现申请者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纪现象,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或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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