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师范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西北师范大学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的复议请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北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本着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依纪依规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受理学生申诉的组织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监察处、教务处、武装保卫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科研合作服务处、民培中心办公室、研究生院(学位办)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家等11-13人组成,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复核申诉人的申诉;
(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通过书面审查或听证的方式进行处理;
(四)提出对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并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材料包含:
(一)申诉申请书;
(二)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学校做出的处理文件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后的3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复查意见书。
(一)申诉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申诉事由不符合学校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3日内未补正的;
(四)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复核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做出受理决定后将学生申诉材料复印件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复印件之日起3日内对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听证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可以召开复议会议对申诉进行复议。
第十一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议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采取复议会议方式进行复议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议会议。复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申诉人和做出被申诉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应当各派一名代表出席复议会议,并依据复议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前三日通知申诉人复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议会议的,按放弃申诉申请处理,申诉复议程序终止。
第十五条 复议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对于申诉处理的委员有无请求回避的要求;
(三)申诉人陈述;
(四)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书面复查意见。
第十六条 复议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申诉复查意见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处理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处理部门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处理部门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处理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议终止。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甘肃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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